*ST大通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2022年8月26日,拟受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大通∕*ST 大通或公司,处罚证券代码:000038)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投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25号)”。
经查明,索知深大通涉嫌违法的赔须事实如下:1、深大通和视科传媒重大资产重组的大通情况;2、二、股票深大通2016年、索赔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信披中国证监会认为,违法深大通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深大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至30万元罚款。
2021年9月7日,深大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7年4月15日至2021年9月6日期间买入*ST大通股票,且在2021年9月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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